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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将钱款转入他人账户
但起诉要求返还却被法院驳回
这是为什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重庆奉节的颜某称在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转账时,误将72000元转入了紫阳张某账户。颜某要求张某返还,但张某拒不返还。多次沟通无果后,颜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7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
2025年5月,法庭审理查明:张某在一老板手下干活,颜某与该老板系朋友关系,且颜某也在该老板公司担任会计。张某的工资经老板结算后,颜某通过手机银行将工资转账至张某账户。2024年11月,经结算,张某工资为72648元,颜某于2024年12月向张某转账72000元。后颜某称转错钱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张某称收到的72000元系其工资,并非不当得利,拒绝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收到的72000元是否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张某获得72000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颜某就转账错误提交了转账记录及报警记录,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其向张某转账后报警的事实。张某辩称72000元系其工资,提交了工资结算单及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看出颜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且颜某的转账金额与张某所结算的工资金额基本一致。转账应当属于正常发放工资的行为,且在收到款项后,该老板也对张某说工资已发放。在张某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交证据后,颜某未能进一步举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不当得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排除不当得利的情形有三种: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当事人不能在经济纠纷缺乏证据时将其作为“万能案由”随意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安康市紫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