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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观明知?
2018年开始,为私自印制非法出版物,朱某选(另案处理)与被告单位某包装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某包装材料公司的印刷设备和厂房。
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朱某选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某市关于印刷业的法律、法规。
朱某选与马某曾协商转让公司事宜,但因资金问题未达成一致。
朱某选未取得授权,私下以某包装材料公司名义承接业务,非法经营的获利未进入某包装材料公司账户,仅向某包装材料公司支付设备和场地租赁费。
马某对朱某选私自印制非法出版物事先不知情,在得知后即出面制止,并在印刷车间张贴了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的告示。
其后,检察院指控某包装材料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 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被告单位对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事先不知情,并在知情后及时予以制止,不具有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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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