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在朋友家喝酒,期间,进入朋友屋内,看到朋友妻子正躺在床上给婴儿喂奶后,起了色心,偷摸了朋友妻子的胸部。被朋友妻子发现后逃出屋里,而后被朋友狠狠打了一顿,导致轻伤。法院判了丈夫8个月。男子又将警方告上法庭,这是为何呢!(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1日深夜,河南省安阳市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当晚,33岁的燕某与好友郑某、刘某三人在外聚餐饮酒后,又来到郑某家中继续喝酒。三人在郑某家的院子里越喝越高兴,不知不觉已至凌晨时分。
大约凌晨1点左右,已有明显醉意的燕某独自起身进入郑某家的卧室。当时郑某的妻子王某正在床上给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哺乳。借着酒劲,燕某做出了令人不齿的行为——他趁王某哺乳不便反抗之际,伸手触摸了王某的胸部。
王某吓坏了,抬头看见燕某站在床边。立即大声喊叫,燕某马上就跑出去了。
王某的喊叫声惊动了仍在院子里喝酒的丈夫郑某。听闻妻子呼救,郑某立即冲进屋内。王某向丈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愤怒的郑某抄起院中的一根木棍追了出去。在小区空地上,郑某追上了正在逃跑的燕某,用木棍将其击倒在地,随后又用脚连续踢踹燕某的胸腹部。
郑某当时气昏了头,就想教训燕某。然而,正是这番"教训"造成了严重后果。经医院诊断,燕某全身多处受伤,其中最为严重的是9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一级;第二胸椎棘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及肢体擦伤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燕某首先报警称自己被人殴打。警方介入调查后,还原了事实的真相。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接受询问时,燕某矢口否认自己有猥亵行为,坚称只是"喝多了不小心碰到"。
2024年8月7日,在燕某的伤情鉴定结果出具后,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郑某刑事拘留。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经过详细调查,认定燕某存在猥亵行为,于8月23日依法对燕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和燕某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而燕某则始终否认自己的猥亵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他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两级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燕某的违法事实,最终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本案责任认定的逻辑原则是什么呢?
1. 燕某的行政责任:为何构成猥亵?
猥亵不限于“脱裤子”!未经同意的肢体接触(比如摸胸、搂腰)都构成猥亵。本案中,燕某摸胸的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郑某夫妻的证言以有在场证人刘某的证词完全一致,共同证据燕某未经王某同意摸胸的事实。燕某虽辩解没有猥亵行为,但其拿不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行为可处5至10日拘留。公安机关对燕某行政拘留7日符合法律规定。
2. 郑某的刑事责任:为何构成故意伤害?
有网友说,郑某为了保护妻子不被欺负,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处罚郑某。但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燕某的猥亵行为已结束(逃离现场),郑某后续殴打属于"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郑某殴打燕某致其轻伤一级,已达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刑法》第234条),量刑区间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燕某有过错,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郑某的心情能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你可以制止侵害,但不能滥用私刑。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郑某打人该判吗?要是你遇到老婆被摸,会动手还是报警?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