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也呈高发趋势。
近日,知名美食探店博主、特级厨师隋坡与其原网络账号运营方之间发生纠纷,再度引发舆论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微妙关系的讨论。
从知名短视频博主李子柒长达三年的“停更事件”,到特级厨师隋坡此番“解约风波”,从利益分配矛盾到竞业协议争议,舆论认为,这类纠纷事件不仅折射出短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业生态的复杂性,也暴露了法律与实践的深层冲突。
事件还原:厨师解约遭遇维权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账号“@特厨隋卞”2022年开始发布探店及做菜视频,其主要出镜者为特级厨师、曾在多家知名酒店担任行政主厨的厨师隋坡。因具备专业的烹饪风格和丰富的酒店行业经验,相关账号在全网积累起数百万的粉丝。
2024年12月开始,“@特厨隋卞”账号停更,引发网友“合同到期”“解约纠纷”等猜测。
2025年3月18日,账号“@特厨隋卞”幕后团队成员lili代表团队出镜,谈及未来该账号何去何从。厨师隋坡与所签约MCN机构之间合作关系到期的猜测,也得到证实。
5月1日起,厨师隋坡通过账号“@特厨隋坡”发布视频《新人博主来B站的第一天,来看看全聚德!》,宣布“重新启动”。随着此前视频积累起的网络人气发生迁移,该账号粉丝数量迅速突破100万。
5月16日,原账号“@特厨隋卞”发布视频《敦促手艺人隋先生立即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称“隋先生一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契约精神,在多平台擅自发布违约侵权视频”。视频提到,公司与隋先生签署的合作协议是经纪合同,“在合作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隋先生在约定的年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协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即互联网短视频直播业务)”。
5月18日,“特厨隋卞”账号再度发布视频《一个手艺人的违约史》,文中提到,合作期间隋先生先后有4次违约行为,内容涉及未能按约定完成拍摄任务、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与其他公司合作、合作期满后违反竞业协议等方面。
截至5月20日,隋坡一方暂未对“违约指控”做出更多回应。然而,随着解约风波的持续发酵,原账号“@特厨隋卞”等账号快速掉粉。以哔哩哔哩平台为例,截至5月20日14时30分,账号“@特厨隋坡”粉丝数已突破150万,完成对“@特厨隋卞”(粉丝数约119万)的反超。
权益分歧:“承诺书”变成“卖身契”?
有短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业分析师认为,近年来类似网络主播、网红、达人等与签约MCN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利益分配矛盾——
一方面,MCN机构认为,公司投入资金、资源等对签约主播进行孵化和培养,还需要做好技术支撑、市场营销、运营推广等幕后工作,主播在产生较强影响力之后提出解约或不再续约,导致机构自身的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网络主播认为自己成为机构收入来源的“主要贡献者”,但所获得的收益与实际贡献并不匹配,并且被合同条款的种种规定所束缚,自己处在“被剥削”的弱势地位,因此选择“单飞”或者寻求与第三方的合作。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现象级网红”的出现逐渐呈偶然性趋势,投入大量成本进行网络造星的风险升高,过往MCN机构从“素人到达人”的孵化模式逐渐失灵。部分MCN机构因资源匮乏或运营低效,难以实现高质量变现,为挽回成本,往往通过严苛条款绑定核心主播,形成恶性循环。
哔哩哔哩博主@唯一讲述者表示,隋坡助理披露其商单提成仅500元/条。第三方数据显示,以B站为例,相关账号的植入、定制视频报价达数万元。部分网友认为,隋坡原签约MCN机构存在商业化能力不足和利益分配不均的双重问题,这也是双方矛盾激化的关键诱因。
还有网友认为,在隋坡解约纠纷中,MCN机构强调隋坡“非天生网红”,试图弱化其个人价值,强化机构的贡献,这种叙事忽视了主播的作用,更容易激化矛盾。而隋坡粉丝对主播的“人格化认同”非常明显,这种认同转化成对其独立发展的支持和对原签约MCN的谴责,导致MCN机构处于舆论压力之下。
法律争议:竞业协议是否有效?
“@特厨隋卞”账号所发布的视频提及,该公司与厨师隋坡之间签署的是经纪合同,“在合作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协议到期后隋先生在约定的年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协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即互联网短视频直播业务)”。
这种“竞业协议”是否有效,也是近期引发舆论争议的焦点。
竞业协议是雇主与雇员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限制雇员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法律协议,其核心要素包括适用对象、限制范围、期限及补偿机制等。有质疑者据此认为,隋坡与原签约公司之间签署的并非劳动协议,且未获取竞业补偿金,则竞业条款应当无效。
娱乐法领域自媒体博主@一个凡老师表示,目前在我国商事合作的法律关系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并未形成统一判例。部分法院判决认为,既然签约双方自愿签署协议,则均应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因此支持经纪约竞业条款有效;但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
@一个凡老师表示,法院否认经纪约竞业条款有效性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认为经纪约属于商事合同,不像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法作为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合同都无效;二是认为经纪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条款不具备约束力;三是认为经纪约里的竞业限制条款加重了主播的责任,并且限制了其自主择业权益,属于格式条款,因此不具约束力。
有法律人士认为,要避免主播与签约MCN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细化“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从法律层面对非劳动关系的竞业协议设定上限,避免相关条款沦为“职业枷锁”;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合同公平性审查,优先保护弱势方权益,对天价违约金等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效力否定。
要实现主播与MCN的“和平分手”,除了法律层面的干预,还需依赖行业生态的规范化重构。MCN要提升商业化能力,通过多元化变现实现可持续收益。网络主播也需要在签约前审慎评估合同条款,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从而避免落入“卖身契”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