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一房多卖如何定性?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7年8月13日,贾某与某县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贾某获得尚未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期房一套。
2019年10月,贾某将其未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期房,以19万元价格销售给侯某,并实际获取房款10万元。
其后,贾某以售卖上述同一套期房为由,先后诱骗吴某、李某、崔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三人购房款共计31万元。
贾某将上述4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投资、消费。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贾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31万元。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一房多卖”型案件,应当综合事件起因、行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况等情节,综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仍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购房款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为,要结合其是否采用欺骗手段、是否提前预谋一房多卖、实际履行能力等,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故本案中,贾某与侯某之间的卖房行为,没有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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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