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在想怎么凑这5万元,感谢执法人员手下留情,不然我这一年的生意都白做了。”得知自己免于处罚,龚大爷总算松了口气。不过,一旁的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却提醒他,这并非“手下留情”,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柔性执法”,“虽然免罚,但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还会溯源查下去,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
“免除一笔罚款可能挽救一家小微经营主体。”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宽严相济,既能呵护经营主体,又能把规矩立起来,让营商环境更优化、经营主体更活跃。”
销售的芒果检测出农残超标
获利25元却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今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事情的原委。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开了一家小超市,除了零食百货,还在门口摆了个摊卖些水果。市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抽检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芒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通俗地说,就是农残超标了。
“噻虫嗪和噻虫胺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农药,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这些杀虫剂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和皮肤等造成伤害。”对于抽检结果,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查验。
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这批农残超标的芒果共7.1kg,是从崇州一蔬菜经营部购入的,购进单价3.56元/kg。从上架以来,销售单价为7.15元/kg,除了抽样机构购买的3.42kg,剩下的3.68kg芒果都卖给了散客,销售金额共计50.765元,除去成本,获利25.489元。
“这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营农残超标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羊安监管所所长韩军告诉记者,“当时,龚大爷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的相关凭证,如果确实未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从轻处罚也将会罚款5万元。”
两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
轻处罚严监管
一个个体经营户,转卖芒果赚25元,就要被罚5万元,“小过重罚”是否不太合适?这也是韩军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的两难困境。一方面,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以“四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须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另一方面,去年以来,各地司法部门强调“过罚相当”,在行政复议和对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
好在,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经过长时间的实际调查,韩军充分了解了商家的实际情况,龚大爷也找到了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情况。如此一来,就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龚大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这批问题芒果。
“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了这些重要条件,按照新出台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这仍然是违法行为,只是不予处罚,你之后也一定要记住进货查验,保存好台账。”韩军不断向龚大爷提醒强调。
虽然龚大爷已经拿到免于处罚的通知书,但并不意味着调查的终结。记者了解到,目前,该线索已经移交到上游商家所在的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将追溯到根源,看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王静宇 供图 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卢娅芮 审核 朱光泽 曹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