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7年至2020年,周某在经营某能源公司期间,捏造不存在的业务关系,请别人向法院起诉自己经营的某能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某石化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串通,捏造“某石化公司向某能源公司转账2000万元购买汽油,但某能源公司收款后未发货,退回货款800万元后其余货款未退回”的虚假事实,某石化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周某构成虚假诉讼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某石化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关系,周某与某石化公司的人员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并由某石化公司起诉某能源公司,骗取了民事判决书,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