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份,河南周女士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而决定起诉离婚,她在律师的帮助下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不料随后便收到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被告知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这45天被称为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商州区法院出台,从2023年7月开始施行的规定。
我觉得该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或许是基于“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劝和不劝离,尽量保持婚姻家庭的完整。但是这一规定似乎有违法的嫌疑。
在民法典中虽然有离婚冷静期的说法,但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夫妻因生活问题或感情问题而产生的离婚念头,通过冷静期可以重新反思这婚到底该不离。但诉诸公堂的离婚通常都已是矛盾无法调和,也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了,比如一方长期遭受家暴,只能通过法律公正判决来维护弱势方的权益和安全,而如此情况设置所谓的冷静期无异于将婚姻的痛苦再延长45天,这究竟是为了谁好?
我相信法官们是心存善念的,但他们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搬到了诉讼离婚上来,明显是自作主张了,其实就是人为给离婚诉讼设置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障碍,国家的根本大法中规定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显然该法院的规定就是给这个自由加上了一个自以为是的条件。
那么该法院冒着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的风险,果真是为了维系婚姻家庭吗?只怕也未必。或许只是和诉前调解一样,是想降低当地的诉讼率吧,因为这些数据很可能就是法院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否则对于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又何苦迟迟不肯走诉讼的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