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很多人还不知道古罗马的奴隶制。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古罗马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发展如下。
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从原始社会末期进化到城邦社会(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进行改革,废除了原有的基于血缘关系的三个氏族和部落,按照地域原则将罗马划分为四个地区。这一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直到第七代王石才完成。王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源于古代氏族的习惯和各种社会习俗。
2.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治,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在特殊时期从元老院任命一名专制官员,任期最长为六个月。在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件。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参议院的决议、行政长官的通知和法学家的回答。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3.帝国时期是罗马帝国时期。
早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产生,国家分为两部分,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在帝国初期被称为“奥古斯都(元首)”,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派思想,进而出现了五位著名的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并不断发展。帝国初期,圣旨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来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成为拜占庭帝国;西帝国被德国人摧毁,直接进入封建主义。在帝国的后半期,诏令主宰了法律体系。在帝国的后半期,鉴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逐渐解体,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有的法律以特定的形式统一起来,编成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为东罗马帝国皇帝时,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教义汇编》、《法律阶梯》四部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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