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具发票一定要有真实的业务。"这是人们提到虚开发票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所以很多人都知道,没有真正的商家会构成假开业。
那么,只要真实的业务发生,就没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吗?
不完全是。事实上,上述这句话应该是严格的“企业开具发票,必须要建立在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商业诚信只是一个基础。商业真实性是存在的,但其他方面是& quot虚构& quot,也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一台总金额为250万元的打孔机,但乙公司为& quot铜带& quot以A公司不能为& quot打孔机& quot,A公司申报抵扣发票。后来在例行财务审计中发现发票与账面库存不符,A公司退回了250万元& quot铜带& quot去b公司的特价机票。
甲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故意开具虚假发票,虽然不正当抵扣发票,但没有造成税收损失。
B公司发行了一张& quot铜带& quot发票,但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自己和B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交易,然后把发票开回B公司就相当于补税了。客观上,国税并没有遭受损失。他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明确表示& quot他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quot,所以他不构成假开仓。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不管是以前的& quot打孔机& quot已更改为& quot铜带& quot或者后来A公司开了一个250万元& quot铜带& quot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票没有实际业务,实际上是是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形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虚开发票。.
在上述真实案例中,A公司认为真实业务已经发生,未造成税收损失,故不成立。但是,根据税法,其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想蒙混过关是没有出路的,a是a,b是b,发票一定不能乱开!
2、发生真实业务,但卖3斤货物开4斤的发票
李是A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B公司销售铁矿石21873吨。李指使会计为B公司开具38324吨铁矿石增值税专用发票.李表示,他没有做虚假陈述,因为双方确实有过铁矿石交易。
根据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这是一个& quot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uot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开具,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或者购销货物,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因此,上述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法院判决李的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451吨,涉及金额125万余元,进项税额16万余元,致使A公司少缴增值税16万元,企业所得税40万元。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依法惩处。
企业开具交易发票要实事求是,该开多少开多少。"卖3斤货,开4斤票& quot是一种虚假的行为。一些企业心存侥幸,认为发票是& quot没什么大问题& quot如果是真的假的,但是一旦被查处,就要承担严重的后果。企业切不可因小失大。
3、发生真实业务,但向甲购买却让乙开票
A公司从供应商A处购买了一批材料,但供应商A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为由,提出通过第三方公司B代其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同意这一处理,并以107万余元的发票抵扣进项税。A公司认为自己有真实的交易记录,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quot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uot包括& quot开展实际业务活动,但让他人发行特别
知道供应商A & quot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uot,A公司与供应商A约定让第三方B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A公司与供应商A、B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有真实的业务,尽量拿到发票,就万事大吉了。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对于& quot从甲方购买的货物不能由B&方打开。往往被忽视的是,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情况。
在商业交易实践中,除了真实的交易外,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开票方等等信息均需要与事实情况相符,发票和税务合规性在任何时候都是极其重要的,否则试图蒙混过关的一个不小心的想法可能会造成虚假陈述的风险,进而缴纳税款和进行刑事处罚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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